客车未依规定二级维护和违规关闭动态监控设备的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2-07 05:58:34 | 作者: 8亿彩app安卓
2023年7月,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佛冈县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运营车辆粤R0***大型普通客车最后一次二级维护日期为2022年10月15日,根据佛冈县某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行驶50000公里或者120日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作业,该车辆已超165天未进行二级维护保养作业。
执法机构进一步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构成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022年11月,淮安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安市汽车南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在对某旅游汽车公司所属的皖J****1(黄)大型普通客车检查时,当场发现,该车驾驶员梁某在营运中擅自关闭了动态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涉嫌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
执法机构立即责任整改,进一步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的。
只不过,过去对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或违规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的行为,处罚的依据不是《安全生产法》,而是部门规章。
◐过去,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的车辆,是按照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条款来管理和处罚的,原来的部令中规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频次周期,由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对不依规定频次进行二级维护作业的,予以处罚。当时,大部分省份规定的二级维护作业周期是1年4次,3个月1次。2016年新的1号部令颁布后,取消了对二级维护作业周期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没有取消对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处罚条款。
◐《安全生产法》属于一般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应该属于特殊法的范畴。
在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来维护作业的行为,应该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予以处理。而不是适用《安全生产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第3号令)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作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数的限制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
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年第3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依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过去,对于擅自关闭动态监控设备的,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55号令)第38条进行处罚的。后来,对55号令进行了修改,2022年2月,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了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10号令)。新部令取消了原第38条的表述。
◐在新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10号令)实施以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已不再针对车载终端设备异常在线的情况做直接处罚,而是适用10号令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责令企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的,才予以处罚。
国家三部门10号令的修改是有其一定原因和背景的,大家可能还依稀记得在部令修订以前,全国部分地方发生了执法人员和货车司机的冲突事件,就是因为车载动态监控终端设备不能在线引起的罚款纠纷问题。执法人员根据原55号令第38条,认定驾驶员人为恶意关闭动态监控设备,而司机认为是设备故障,不是认为因素。双方各持己见,甚至酿成个别司机喝农药的悲剧。
确实,在判断到底是人为关闭动态设备,还是设备故障问题中间,存在争议,且两者较难区分界定。为此,新的10号令,将原有条款修正为第36条规定,解决了此类执法难题。新的条款是科学的,具备可操作性的。
鉴于新的10号令中已经取消了原55号令第38条不便于执行的规定,而《安全生产法》作为一般法,建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要再强行适用此类相关条款。
针对以上案例,建议,优先适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第10号令)。如果真正证据确凿、没有争议,也可适用《安全生产法》条款。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法、母法,也是一般法、普通法。我们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据此法作为处罚依据。但是,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建议,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优先适用交通运输法律和法规体系规定,对于确实需要适用《安全生产法》的,要准确、谨慎、适当地确定裁量标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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